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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华宏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省南安市华宏石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

联系人

吕良超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华宏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南安市华宏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7月11日,位于南安市水头镇奎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3739540144w,注册资本为捌仟万圆整,公司于2002年07月投产,主要生产大理石板材,年产量19万平方米。

本次评价为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期间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陈辉

现场调查时间

2021.8.05~2021.8.07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吕良超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张荣华、辛隆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8-23~2021-8-25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吕良超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大理石粉尘(碳酸钙);

②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所测得的ctwa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拉锯工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加强现场防尘管理

①对各个除尘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减少漏尘点;

②安排员工定时对生产车间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地面的湿润,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合理使用风扇以及组织车间气流,避免造成车间二次扬尘。

(2)针对现场粉尘超标的工作工岗位做出如下建议:

①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增设水雾喷淋系统或局部排风除尘设施对尘源进行控制。

②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减少作业人员与粉尘的接触。

③切实做好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严禁在防护设施未启动或运行不正常情况下进行作业,严禁擅自脱离防护设施进行作业。

(3)针对现场噪声超标的工作工岗位做出如下建议:

①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等措施;例如:隔声屏或隔声墙等。

②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在安装时设置减震基础。

③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及时更换易损部件。

2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全部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需要复查人员到医院进行复查。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2)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3)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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