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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金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安溪金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1188号

联系人

邢文慧

项目名称

安溪金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安溪金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北路1188号,成立于2016年03月16日,于2003年02月开始投产运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46k0623,法人代表:林荣峰,注册资本:叁仟万圆整。该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销售、维修汽车360辆。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生产均正常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岳忠周、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7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邢文慧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叶伟、黄鹏俊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邢文慧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腻子粉)、电焊烟尘

(2)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甲乙酮(2-丁酮)、丙酮、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由检测结果可知,车间内各岗位在工作地点的接触的其他粉尘(腻子粉)、电焊烟尘的检测浓度符合 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丁酯、乙酸乙酯、甲乙酮(2-丁酮)、丙酮、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非稳态噪声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用人单位电焊岗位接触的电焊弧光(罩内)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开展高温中暑应急演练、苯系物中毒应急演练等。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4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避免有毒物质作业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情况的发生。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5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当地卫健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对所有接害员工进行相关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第5号令)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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