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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省南安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官桥镇前梧工业区

联系人

黄翠云

项目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省南安市山川建材有限公司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前梧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淑华,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7573842c。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24日,同年投产运行,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墙地砖,年生产规模约659万平方米地板砖。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投产运行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大变化,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戴晓君、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翠云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欣杰、陈维煌、谢庭靖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8月27日—2020年8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翠云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

(2)生产性粉尘:矽尘、煤尘、电焊烟尘

(3)物理因素:噪声、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原料加工干燥塔出口操作工岗位、料仓工岗位、釉料球磨工岗位、压砖工岗位、炉后工岗位、施釉工岗位、炉前工岗位、护窑工岗位、评选工岗位、打包工岗位接触的矽尘所测得的的ctwa或超限倍数不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叉车、铲车运输物料时,车速较快,导致扬尘,且用人单位未定时定点对车间内洒水抑尘;地面未及时清理,造成粉尘沉积,劳动者的行走及叉车的行驶,造成二次扬尘;用人单位未在压机等高粉尘作业处设置吸尘、除尘设施,并未设置隔离措施,导致粉尘浓度超标。

(2)用人单位评选工岗位、打包工岗位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未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未设置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设备布置间距较小,作业时多台设备同时开启,以及生产车间多种工序同时作业,设备产生的噪声互相影响,导致噪声互相叠加。

(3)用人单位员工接触的电焊弧光检测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部分岗位粉尘超标,增加防护设施(如布袋除尘),强化现场二次扬尘的降尘的控制措施,包括明确地面落尘定时清理、定时喷雾洒水频次、范围,并切实执行。

(2)在后续技术改造过程中,调整设备间距、适当采用隔间或隔声屏进行分隔,并使用护听器;

(3)制定合理可行的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做好相关的记录,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2 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16员工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数量,并完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档案领取记录,劳动者领取个人职业卫生档案时,留下个人领取书面文件并签字;

(4)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应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在今后的生产中对所有应检员工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定期体检。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罩、防噪声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对于车间一线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3)相关培训及考核应全部覆盖到新入职和在岗期间的作业人员,作好培训记录及影像留底,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如人员变动应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6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的相关工作。

7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价。

(2)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相关部门备案。

(3)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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