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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凯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泉州中凯石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

联系人

林时育

项目名称

泉州中凯石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中凯石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4月19月,于2010年04月投入生产,位于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法定代表人林晓东,注册资本为伍仟壹佰贰拾捌万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32326881,该用人单位年产大理石板30万m2,生产人员每周工作6天。

用人单位于2018年12月24日进行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本次评价为第二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期间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陈 辉、李家鑫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3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时育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欣杰、林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7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时育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乙酮(2-丁酮)、丙酮、苯乙烯;

(2)生产性粉尘: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木粉尘;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打磨工岗位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他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或木粉尘浓度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a.生产区域存在地面积尘较为严重的现象;

b.制定的粉尘清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地面积尘清理不及时;

c.设置的工业落地扇或吊扇引起二次扬尘;

d.现场无必要的隔尘观察室,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过长。

(2)由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员工接触的化学因素的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修边工岗位接触的噪声声级检测结果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各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①车间中多台设备布置间距较小,工作时多台设备同时开启,因未采取隔离导致噪声的叠加致使噪声值再度升高。②未对高噪声设备安装相关减振、降噪的设施。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特别是大理石粉尘浓度超标的打磨岗位。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建议对噪声超标岗位采取可行的隔声降噪措施,如安装隔声罩、隔声挡板等,降低噪声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3)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4)按aq 4220-2012《石材加工工艺防尘技术规范》要求,在重要产尘工序设置局部通风和除尘设施。

2 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

(2)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3)用人单位应安排全部接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 个人防护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浓度超标的岗位,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隔尘效果,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6 职业卫生管理

(1)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4)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 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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