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13.1 总平面布局 用人单位今后若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总平面布局应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13.2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前纺丝车间(卷绕)、后纺丝车间(加捻、定型)、针刺车间下卷8h等效声级值大于80db(a),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针对以上岗位进行整改,设置隔声观察室等。 (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各类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换,改善其不合结构或布置,使之发挥有效的作用,从而降低毒物浓度/噪声强度。 13.3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对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复查的员工,应按照要求时间及时安排复查。 13.4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进行年度申报。 (3)用人单位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3.5 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