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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

联系人

陈经理

项目名称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2月17日并投入生产,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深沪乌漏沟东工业区,注册资金35800万元,于2006年12月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sbs牌系列拉链、精密模具、金属和塑料冲压铸件,是中国拉链行业产品品种规格最齐全、配套最完善的制造基地。主要产品包括:金属、尼龙、塑钢三大系列的各种优质码装和成品拉链,各种规格型号的拉头和拉链配件、金属、树脂、木质等系列扣具及箱包配件以及各种规格型号的拉链模具、拉链后加工模具及小型精密塑料模具、小五金类模具产品。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与积累,浔兴公司已成为国内技术研发实力最雄厚的拉链行业龙头企业,产销规模及品牌知名度为中国第一、世界第二,目前年产成品拉链约9亿条。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三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近三年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二次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郑森权、汪雨斯

现场调查时间

2023042720230428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俊祥、卢文锋、吴林钦、陈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070820230710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pom);

2)生产线毒物: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丁醇、氧化锌、可溶性镍化合、硫酸及其三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各岗位/工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员工接触的化学毒物浓度的ctwa、cste及cm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用人单位塑钢成品部塑钢车间打碎工,拉配部压铸车间熔炉工,拉配部组装车间组装工,尼龙纤维布成型工、中芯线工,金属部排链车间氧化工,拉配部压铸车间压铸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a.塑钢成品部:打碎房打碎过程产生较大的噪声;

b.拉配部:压铸车间压铸过程机台产生噪声较大,且车间产生噪声的设备比较多且密集,产生的噪声相互影响;

c.组装车间:组装过程配件与机台摩擦产生较大的噪声;

d.尼龙纤维部:车间产生噪声的设备比较多且密集,产生的噪声相互影响。

e.金属部金属成品车间与尼龙成品部:车间产生噪声的设备比较多且密集,产生的噪声相互影响。

4)由本次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喷涂部喷涂车间挂喷烤箱区、拉配部压铸车间员工接触的高温wbgt指数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喷涂部喷涂车间挂喷烤箱、拉配部压铸机设备属于高温设备,且设备集中布置,员工直接作业时直接接触高温源,现场通风不足,本次wbgt指数超标。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如:打碎房、组装车间等)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3)建议用人单位优化压铸和烤箱岗位的工作制度,如四班三运转等模式,减少作业人员接害时间;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涉高温岗位的机械通风,同时为劳动者配备相应防高温个人防护用品。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对需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调离原岗位并及时安排复查;

2)建议用人单位今后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全部接害员工,做到应检尽检;

3)建议用人单位今后职业健康检查增加氨的检查项目;

4)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4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6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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