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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宝(福建)高分子材料股份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易宝(福建)高分子材料股份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下村村品牌工业城景山路5号

联系人

杨经理

项目名称

易宝(福建)高分子材料股份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易宝(福建)高分子材料股份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03日,占地面积近50000平方米,于2012年9月在天交所挂牌上市,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橡胶发泡制品,目前scr、sbr发泡材料总规模约32000m3,epdm发泡材料约为8000m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83056360n;

法定代表人:陈奕汲;

注册资金:2051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内坑镇下村村品牌工业城景山路5号;

此次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上次评价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第一次评价以来,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赵进

现场调查时间

20230829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经理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侯奕标、张建波、洪志宏、曾凯宁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3092620230928

用人单位陪同人

杨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炭黑粉尘(炭黑粉尘与石灰石混合尘以炭黑尘判定)、其他粉尘(橡胶);

2)生产线毒物: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甲基甲酰胺、氧化锌;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所有工种/岗位所测得粉尘的ctwa和cpe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有工种/岗位接触空气中化学毒物浓度的ctwa、cste、cpe或cme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由本次工作场所非稳态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一车间密炼工、开炼工,二车间密炼工、开炼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一车间和二车间密炼机和开炼机集中布置一起,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且未设置相应的降噪措施,工作时间过长导致作业场所噪声强度超标。

4)由本次工作场所高温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一车间和二车间油压工和车间主管接触的高温wbgt指数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在生产厂房升级改造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将生产车间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设备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在生产厂房升级改造中,产生大量烟热气的车间/工段(硫化),应与其他车间/工段隔开,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现有高噪声设备的保养,定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添加润滑油,减少设备运行时的噪声;

2)对高噪声超标岗位,建议用人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如:密炼、开炼等)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如:设置围挡隔声设施);

4应急救援

针对用人单位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应组织劳动者进行高温中暑(应在高温季节来临之前进行)的应急救援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做好演练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按要求妥善保管。

5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完善本单位的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全部接害员工,且及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应补充、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议用人单位对需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调离原岗位并及时安排复查;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6个人防护用品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2)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建议用人单位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5)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7)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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