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在夏季高温天气,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高温天气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2、针对拟建项目可能接触氢氧化钠、硫化氢等化学危害因素区域应加强现场管理,定期巡检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并选用合格的防护装备。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3、急救箱配置内容可根据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设置。 4、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为接害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 5、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6、拟建项目应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建设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7、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拟建项目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拟建项目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8、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9、拟建项目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具体详见下表所示;还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10、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6)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11、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生产工艺改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其他要素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职业卫生专项防范设施应纳入预算。 12、外包工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吸取、借鉴同行业在外包工种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对外包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重视外包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在保证种类齐全、正确发放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确保正确使用;重视外包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场地内宣传栏、班前会议等方式向工人传授职业卫生知识,每年组织定期学习。企业应确保外包作业人员和正式职工享有同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