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第1号修改单(gb/t 4754-2017/xg1-2019)可知,拟建项目属于第c大类“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钢压延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针对类比企业噪声超标岗位车间,建议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相对应岗位车间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2)拟建项目应定期对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管道及配套除尘设施、酸雾通风排毒设施等防护设施进行检维修,确保作业过程防护设施运行时能够满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风速; (3)建设单位应对拟采取的防尘、防毒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和通风排毒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下一步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进行细化; (4)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逐步替代高毒原料等,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5)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效果更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排毒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降噪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等; (6)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采用的各类设施和材料应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7)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与有能力的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并告知职业病危害的防护要求和相关管理程序。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份:总则》(gb 39800.1-2020)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职业中暑、急性化学物灼伤、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生产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冲淋设施、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担架等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等,防毒器具应存放在放毒器具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可判断为3级。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的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31~4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预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各操作岗位设置生产性粉尘、噪声、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活动。 (3)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每次培训均记录在案,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培训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要根据岗位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也可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 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③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④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和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更换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4)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若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后应妥善保存有关培训证明或证书,以便备查 (5)建设单位应明确其具体的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录用时,应在合同中告知其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