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但目前用人单位对在岗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未达到国家职业卫生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完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存在着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注塑、插粒、自动剥线插粒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噪声超标。 (2)用人单位今后若有设备更换,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的选型上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 (3)建议用人单位将生产区域与检测区域隔开布置,避免检测区域受生产区域噪声影响。 (4)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安装减振或消声装置,以减小因振动或气动产生的噪声。 2、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树脂配比区域以及印刷岗位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并要保证冲淋洗眼装置的服务半径小于15米。 (2)建议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以加强作业人员对于应急事故的应变能力。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针对接触苯类、x射线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表8-1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员工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2)现场观察,个别员工存在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注意耳塞的使用,避免出现过度防护问题。 5、辅助用室 用人单位女工数大于100人,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置妇女卫生室。 6、职业病危害告知 (1)建议用人单位在在生产车间、公共场所或主要通道区域,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在公告栏上对职业卫生的防治进行宣传,公告栏应包含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2)建议用人单位在原有基础上完善车间警示标识,具体可按照下表6-1布置。 表6-1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清单示例 部门/车间放置地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名称警示标示种类数量注塑车间a栋1f其他粉尘、噪声、高温注意防尘警告标识2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2噪声有害警告标识2注意高温警告标识1注意通风指令标识1a系车间a栋2f 自动化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戴护耳器指令标识5剥焊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戴护耳器指令标识5检测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x光机x射线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1b栋2f 剥焊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戴护耳器指令标识5b栋2f 自动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p系车间a栋3f 配比二氧化钛粉尘、树脂注意防尘警告标识1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1注意通风指令标识1移印机二甲苯、噪声当心中毒警告标识1戴防毒面具指令标识1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自动焊接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6bf系车间移印机二甲苯、噪声当心中毒警告标识1戴防毒面具指令标识1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x光机x射线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1自动装配线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戴护耳器指令标识5检测区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5铆接机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ccd检测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引脚成型噪声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戴护耳器指令标识1有机物室粉尘、噪声注意防尘警告标识1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1噪声有害警告标识17、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尽早安排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合理排劳动者作息时间。 (5)建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在职业病危害申报网站上进行危害因素变更申报,并要到当地所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回执。 (6)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