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拉锯区设置观察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中应购买低噪声的生产设备。 (3)建议用人单位补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建立并切实执行防护设施维护周期表,内容包括:维保项目与内容、周期、负责人、检查人。 (4)建议用人单位在产生噪声较大的修边机、机加工设备及相应岗位附近,增加吸声、隔声措施。如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修边机、机加工附近设置隔声室,在各岗位附近增设可用于吸声的材料等。在未设置有效的防噪声设施前,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所测得的噪声强度超标岗位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方可上岗作业。 上述超标岗位在采取改进、改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后,使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应在现场增设应急救援防护用品柜,柜内应配备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2)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3) 建议用人单位保存所有应急救援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表。 (4)建议用人单位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刷胶车间增设冲淋洗眼装置,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 (5)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6)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应急演练。例如:今年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晒版车间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3职业健康监护 (1)尽快安排在岗期间的所有员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上岗前以及离岗时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个体防护 (1)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2)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防毒面具),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按gb/t 117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4)应严格配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耳塞,做好个人防噪防护,同时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相关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要求,在3车间附近设置浴室、更/存衣室,作业后应对工作服进行更换,不应将工作中受污染的工作服带入生活区,工作服应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2)建议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特点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并在休息室内配备清洁饮水设施等。在生产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和人员,注重应急演练,避免有毒物质作业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情况的发生。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进行检查,对人员的应急能力加强培训。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并对演练进行及时总结。 (4)根据原《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职业卫生培训 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南安市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证明。 8下一阶段建议 (1)按照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