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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常山基祥饲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漳州市常山基祥饲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北区

联系人

林示康

项目名称

漳州市常山基祥饲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漳州市常山基祥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漳州市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工业区北区,创办于2007年2月5日,注册资本400万元。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配合饲料生产及销售。目前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生产1万吨水产饲料。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俞晓民、林群、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05-15~2019-05-16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示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谢翀、陈鸿炜、陈翌旭、吴思东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5-20~2019-5-30

用人单位陪同人

林示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谷物粉尘、煤尘、矽尘、其他粉尘(维生素及矿物质);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粉尘及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发现中控室岗位噪声设计符合非噪声工作场所设计要求;主机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叉车、投料、包装、小料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本次高温检测时间为5月份,为非高温季节,因此本次高温检测不做符合性评价。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较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将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但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存在着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建议:

1 总体布局

现场调查,发现生产区未处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建议用人单位对厂区周边风向进行观测,确定企业周边风向情况,今后若有改建、扩建或者搬迁新址的时候注意对于风向对于布局的影响,确保非生产区相对于辅助生产区和生产区处于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2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各个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噪声、粉尘等危害因素。

(2)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清理设备及地板积尘,防止引起二次扬尘。

(3)用人单位应针对主机岗位噪声超标情况对该岗位进行分析,若存在设备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

3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所有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具体可参照15资料性附件-附件八执行。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2)根据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显示,用人单位未在装车、锅炉岗位配发kn90级别防尘口罩,且人均每月防尘口罩数量偏少。用人单位应按照接害情况配发防尘口罩,防止出现员工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5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合理排劳动者作息时间。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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