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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平和县黄井工业区

联系人

代贵鹏

项目名称

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平和县黄井工业区,创办于2010年9月9日,自2012年6月正式投产,注册资产玖佰万圆整。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纸箱加工(不含印刷),建筑陶瓷生产及销售。目前用人单位生产规模为年生产100万m2外墙砖、200万m2内墙砖、200万m2地板砖。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辉、林群、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4-16~2019-4-18

用人单位陪同人

代贵鹏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叶智灿、张尧、徐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5-16~2019-5-18

用人单位陪同人

代贵鹏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煤尘、矽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工业胶粉);

(2)生产性毒物:氢氧化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臭氧、苯酚、氨、硫化氢;

(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本次检测发现压机、喷墨后施釉、炉前岗位粉尘浓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发现1#窑炉控制室及煤气站控制室噪声检测结果均超过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设计要求;球磨、喷雾塔操作、1/5#压机、1#线包装、磨边前、磨边、品检、5#线包装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釉料球磨、烘干前、烘干后、施釉、喷墨、炉前、堆包、煤气站、铲车、叉车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但目前用人单位对在岗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未达到国家职业卫生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未能有效落实,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完全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存在着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建议:

1 总体布局

现场调查,焦油、循环水系统未布置在煤气站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压缩空气站处于球磨车间南侧,未处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未远离粉尘等的场所;球磨车间位于喂料机的南侧,未处于喂料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建议用人单位对厂区周边风向进行观测,确定企业周边风向情况,今后若有改建、扩建或者搬迁新址的时候注意对于风向对于布局的影响,确保生产区相对于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处于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

2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将3/4/5#窑炉控制柜改为窑炉控制室,减少作业人员受附近粉尘、高温、噪声影响。

(2)用人单位今后若有设备更换或工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的选型上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或者采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

(3)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安装减振或隔声装置,以减小各设备产生的机械性噪声。

(4)建议用人单位在压机岗位设置局部除尘装置,减少压机作业人员的粉尘接触浓度;并将压机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防止粉尘扩散。

(5)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工艺及维修的情况下在粉料输送带设置隔离罩,尽量降低输送带转运点及卸料点的下料高度,减少扬尘。

(6)建议用人单位要教育作业人员定时清理地面及设备粉尘,防止粉尘积压,造成扬尘。

(7)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各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噪声超标。

(8)建议用人单位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各岗位防护设施维护,防止因防护设施未开启进行作业或防护设施故障而引起的粉尘、噪声超标。

(9)为保证车间通风,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通道上放置瓷砖成品或是将陶瓷成品放置在遮挡员工工作的地方。

3 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煤气站设置防护用品存放柜。

(2)建议用人单位将应急药箱设置在生产车间区域。

(3)建议用人单位在煤气站以及除硫塔设置冲淋洗眼装置,并要保证冲淋洗眼装置的服务半径小于15米。

(4)建议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以加强作业人员对于应急事故的应变能力。

4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针对接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苯酚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安排相应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表8-1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员工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2)现场观察,较多员工存在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注意耳塞的使用,避免出现过度防护问题。

6 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要求,在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内设置便于员工休息的洁净休息室。

(3)用人单位烘干前、烘干后、炉前、护窑岗位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区内设置浴室。

7 警示标识

建议用人单位在原有基础上完善车间警示标识,具体可按照下表1。

表1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清单示例

评价单元

放置地点

职业病危害因素

警示标识名称

警示标示种类

数量

球磨车间

喂料机

矽尘、噪声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2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2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2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2

喷雾塔

车间

/

煤尘、矽尘、噪声、高温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2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2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2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2

注意通风

指令标识

1

窑炉车间

1/3/4/5#线

压机

矽尘、噪声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4

1/3/4/5#线

烘干前

矽尘、噪声、高温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4

注意通风

指令标识

4

1/3/4/5#线

烘干后

矽尘、噪声、高温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4

注意通风

指令标识

4

1/3/4/5#线

施釉

矽尘、噪声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4

1/3/4/5#线

炉前

矽尘、噪声、高温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4

注意通风

指令标识

4

3/5#线

磨边机

矽尘、噪声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2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2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2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2

1/3/4/5#线

品检、包装

矽尘、噪声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4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4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4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2

辅助工程

煤气站

煤尘、噪声、一氧化碳、煤焦油、苯酚

注意防尘

警告标识

1

戴防尘口罩

指令标识

1

噪声有害

警告标识

1

戴护耳器

指令标识

1

当心中毒

警告标识

1

戴防毒面具

指令标识

1

注意通风

指令标识

1

戴防护手套

指令标识

1

8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尽早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再培训。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

(5)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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