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12、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补充完善利旧内容的描述; (2)核实劳动定员和工作制度; (3)完善非噪声工作场所分析、评判。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5、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8、建设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9. 现场整改意见: (1)完善观察室、地磅房的隔音降噪设施; (2)落实噪声作业工人的复检工作。 评审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