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1)根据《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gb/t 14774-1993)、《工作岗位设计原则及其数值》(gb/t 14776-1993)等相关规定和本着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在进行装置设计、引进设备或购置办公座椅时应参照附件四的原则进行。 (2)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职业健康监护的改进建议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1)建设单位应继续保持新员工上岗前组织新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并在往后按规范要求对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选择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应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相关要求,并做好检查结果的归档工作。 (2)对于粉尘、高温作业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应进行补检。 4、职业卫生培训改进建议 (1)切实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度,加大职业卫生投入。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做好日常监督和检查;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新进员工、转岗、复工员工应参加职业卫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并将培训过程现场记录归入职业卫生档案中。把职业病源头防治工作作为企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尽快取回职业卫生培训相关证明。 (3)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与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4)检维修和抢维修作业是职业病危害防护重点之一,进入设备或管道等密闭空间检修时,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要求,制定《进入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做好预防性监测、全程监督、监护。进行充分置换,检测残留气体浓度,安全后再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并正确使用好空气呼吸器,有专人在外面监护;检修操作过程中应进行强制通风,排除罐内残留的有害气体,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5)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6)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验收完成后形成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并进行信息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