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热线:  0591-88016588

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 建 拓 普 司 法 鉴 定 所

拓普检测机构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ks8凯发官方网站-凯发官网入口 >> 新闻中心 >>网上公示 >> 福建新顺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福建新顺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福建新顺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北村省道201线旁

联系人

陈建阳

项目名称

福建新顺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新顺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陈岱镇北村省道201线旁,创办于2014年02月24日,2015年10月投产正式运行,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人造板的生产、销售等。企业生产规模为年生产52000立方人造板。

现场调查人员

俞晓民、陈辉、林群、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19-9-16~2019-9-18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建阳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陈金俊、刘德清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19-11-14~2019-11-16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建阳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谷物粉尘、木粉尘、滑石粉尘、其他粉尘(木灰);

(2)生产性毒物:一氧化碳、甲醛;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本次检测发现砂光机岗位粉尘浓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本次检测发现生产办公室噪声设计超出非噪声工作场所设计要求;拼接、斜磨、锯边、砂光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搭接、修面、配胶、涂胶、冷压、修补、刮灰、热压、贴面、手排压实线、锅炉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将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但目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标准要求实施,存在着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各个岗位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噪声、粉尘等危害因素。

(2)用人单位应针对噪声超标的斜磨机、拼接机、锯边机、砂光机岗位进行分析,并针对岗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定期检查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清理沉积灰尘,保证防护设备有足够的风速,减小因风速不足引起未能完全将粉尘吸收,导致作业岗位粉尘浓度超标的情况。若遇设备故障除尘器不能正常运转的,应立即使设备主机停止运转,待除尘装置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建议用人单位今后若有新建、改建、扩建时应注意防尘设施的设计要求,在产生砂光粉、木粉、纤维等细小物料的分离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余物料的分离宜采用旋风除尘器。

2 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安排所有接害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完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3 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2)根据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显示,用人单位未在装车、锅炉岗位配发kn90级别防尘口罩,且人均每月防尘口罩数量偏少。用人单位应按照接害情况配发防尘口罩,防止出现员工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4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凯发官网入口的技术支持: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