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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工业区

联系人

陈玉添

项目名称

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市泉港龙美石业有限公司的厂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工业区,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陈雪莲,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圆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7438122100。用人单位目前主要从事石栏杆、石板材、石门窗加工制造。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2002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运行以来,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为止未发生职业病事故,各主要生产设备均能够正常稳定运行。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戴晓君、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0520日—20200530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玉添

检测、采样人员

陈金俊、蔡旭东、许文基

检测、采样时间

20200601日—20200603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玉添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生产性粉尘

由本次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

(1)生产车间造型区造型工接触的矽尘(总尘)和矽尘(呼尘)浓度及水磨区水磨工接触的矽尘(总尘)浓度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其余4个有接触矽尘的岗位所测得的矽尘浓度均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规定的矽尘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物理因素

由本次噪声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各个岗位所接触的噪声强度均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由本次手传振动检测结果,用人单位接触手传振动的岗位所测得的手传振动4h等能量频率计权振动加速度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手传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在将来规划时,将生产区集中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ese、nw)的上风侧;将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在将来技术改造时,优先选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程度较高的设备。以减少直接人工操作,减少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

(2)建议用人单位将造型作业岗位与其他岗位进一步分开布置,减少造型作业产生的矽尘对其他岗位矽尘浓度造成的影响。

(3)在减少生产过程中车间地面二次扬尘的产生方面,建议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间地面的清扫和冲洗、增设自动喷雾降尘设施。。

3建筑卫生学

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增加如排气扇等机械通风设施的方式,增强车间的通风能力,同时有效组织车间气流,减少车间内扬尘无组织逸散。同时可以在排风系统的出风口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对厂区外界的影响。。

4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未采取湿式作业、矽尘浓度超标的岗位处增设用于防尘和增强车间内机械通风的设施。如布袋除尘器、水帘除尘器、排风扇等。

(2)建议用人单位在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及相应岗位附近,增加吸声、隔声措施。如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大切机、中切机附近设置隔声室,在各岗位附近增设可用于吸声的材料等。在未设置有效的防噪声设施前,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所测得的噪声强度超标岗位的员工必须正确佩戴防噪耳塞,方可上岗作业

(3)建议用人单位在继续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工作,并继续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记录。

5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加强对急救药箱和药品的检查,当急救药品超出保质期或失效时,及时更新相应药品。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加强在对应急救援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并继续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维护、检修记录。

6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当尽快安排依照本次检查结果需要复查的人员,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的建议进行相应复查。组织造型工进行针对手传振动的职业健康检查。

(2)当有新员工即将进入用人单位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作业时,应当先组织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为疑似职业病等存在健康损伤的人员,不予录用。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组织全体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4)若有员工离岗,则组织其进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d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5)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持续及时更新、完善全体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建议用人单位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

7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在现场增设职业病防护用品柜,根据车间(岗位)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与检查,确保需要时使用。

(2)除既有的3m1110型防噪耳塞外,建议用人单位宜为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生产车间中切工、切边工配发snr≥34db的护耳器。

(3)建议用人单位为接触手传振动的造型工配发防振动手套,以降低手传振动对人体的健康危害

(4)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5)建议用人单位应增强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方可上岗作业,制订相关制度。

(6)建议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发或更换个人防护用品时,继续做好领用记录,应由领用防护用品的劳动者本人签字。

8职业病危害告知

(1)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完善员工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当有新员工入职,或由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改变而导致生产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继续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职业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及待遇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2)建议用人单位继续做好对职业卫生公告栏、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及警示标识的维护工作,当有损坏或老旧时,及时更新。

9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落实好新入职员工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在职员工定期在岗期间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2)当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时,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3)当进行本单位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时,建议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书面和影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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