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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联系人

刘地金

项目名称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建华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7日,位于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e118°50′51″、n25°07′30″),法定代表人为游建华,注册资本2498.2932万元,主要从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筋混凝土管桩、其它砼预制构件的生产和销售,现年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管桩400万米、方桩120万米。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戴晓君、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6月9日—2020年6月1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地金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彭奕超、蔡旭东、张荣华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8月27日—2020年8月2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刘地金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矽尘、电焊烟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煤尘;

(2)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硫;

(3)物理因素:电焊弧光、高温、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粉尘

用人单位a车间、b车间合模工以及4#厂房搅拌机操作工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浓度三天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余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总尘、呼尘)、电焊烟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煤尘(总尘、呼尘)浓度三天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化学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二氧化硫浓度三天检测结果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3)物理因素

用人单位a车间、b车间搅拌机操作工、合模工、离心工、脱模工以及4#厂房搅拌机操作工、振捣离心工、清模工、脱模工接触的噪声声级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a车间、b车间、4#厂房搅拌机控制室噪声测量结果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

用人单位a车间、b车间、4#厂房离心工、脱模工、振捣离心工接触的高温wbgt指数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电焊弧光、高温wbgt指数和手传振动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针对分项结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的对策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粉尘作业场所每班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2、应急救援设施、预案

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进行及时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3、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粉尘、噪声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应根据每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持续更新、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人防护

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佩戴使用等的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职业卫生管理

(1)按照《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落实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的后续继续教育要求,其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继续教育周期均为一年;

(2)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6、下一阶段建议

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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