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因此,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按要求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至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医学随访和应急时的医学检查与观察。建设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健康体检项目未完全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应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遗漏。因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检,对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评价报告中建议复查和诊断的人员进行相应复查和诊断(体检周期见“其他附录性资料”中“14.5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