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排气扇、集气罩风机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存在有毒化学品的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盥洗设备,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其工作服、工作鞋帽应存放在有毒作业区域内,并要求保持个人卫生。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有机蒸气急性中毒以及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 个体防护 (1)应按gb/t 11651、gb/t 18664和gbz/t 195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2)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劳动者实际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日常更换需要),在使用胶粘剂、处理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岗位员工配备防有机蒸气防毒面具。 5 职业卫生管理 进行可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前,必须先开启排气装置等通风排气设施,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后,应待通风排气设备尽可能将作业区有毒有害物质排尽后,再关闭通风排气设施。若通风排气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 6 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