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分析结果,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满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含措施)补充措施与建议 (1)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护设施的特点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并形成相应的检维修记录。 (2)设备检修、维修时的职业病防护除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要求外,在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与个人防护为主的防护措施。机械通风可采用轴流式风机等通风设施,保持足够的通风量,以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在进入其他易产生有毒物质或易聚集有毒物质的地点作业前,先用相关的便携式仪器检测,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3)拟建项目自动化程度较高,作业人员大部分在仪表室、控制室等进行视频作业。控制台、显示装置及桌椅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效学的原理,避免长时间采用坐姿而导致作业人员发生视力疲劳、腰背痛、腕管综合征、颈肩腕综合症等工作相关疾病。 (4)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密闭空间,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措施与建议 (1)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过滤元件应定期更换。 ②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分贝的应选用护听nnr为27-47分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贝,应选用护听器nnr为大于等于47分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4)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拟建项目委外工(如委外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三、应急救援补充措施与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苯、甲苯、二甲苯等)、高温中暑、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在使用有机溶剂、稀料、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3)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分装和配置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材料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涂料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使用过的有机溶剂和其他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处理,防止乱丢乱弃。 (4)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如气动机械、切割设备等安装消音器,施工设备的排风系统安装消音器,机器运行时应关闭机盖(罩)。 (5)施工单位在探伤现场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四、辅助用室补充措施与建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拟建项目甲类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 (1)浴室、盥洗室、厕所的设计,应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更/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2)应根据拟建项目员工人数,在厂区附近设置浴室或在原有浴室进行改造,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超过6 人。 (3)生产车间应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 (4)生产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5)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 ①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②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建设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者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五、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与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 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能及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按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各操作岗位设置噪声、生产性毒物、高温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活动。 (3)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 121号)的要求,组织培训: 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知识,结合行业特点的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②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与管理,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病危害监测人员的培训,可以参照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执行。 ③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主要培训内容: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基本知识,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所从事岗位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与义务等。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煤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④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用人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要对劳动者重新进行职业卫生培训,视作继续教育。 (4)建设单位应继续细化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录用时,应在合同中告知其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6)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要求,建成投产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7)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物料转运过程确保设备管道的密闭性,避免物料的“跑”、“冒”、“滴”、“漏”现象。 (8)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9)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补充完善劳动者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在入暑前应针对高温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排除高温职业禁忌证者。在炎热的夏季,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炎热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11)建设单位若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委外作业时,应当选择具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外协机构,要求外协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严格督促外协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六、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及设备安装调试过程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与建议 (1)建设单位在厂房内部进行局部施工时,应督促施工队伍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设置有效通风装置。在使用有机溶剂、稀料、涂料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设施;电焊作业时,设置局部通风防尘装置。 (3)使用有毒化学品时,劳动者应正确使用施工工具,在作业点的上风向施工。分装和配置油漆、防腐、防水材料等挥发性有毒材料时,尽可能采用露天作业,并注意现场通风。工作完毕后,有机溶剂、涂料容器应及时加盖封严,防止有机溶剂的挥发,使用过的有机溶剂和其他化学品应进行回收处理,防止乱丢乱弃。 (4)对高噪声施工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尽量将噪声源与劳动者隔开。如气动机械、切割设备等安装消音器,施工设备的排风系统安装消音器,机器运行时应关闭机盖(罩)。 (5)施工单位在探伤现场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个体防护用品补充措施与建议 (1)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2)接触挥发性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应当配备有效的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应当配备适合的防尘口罩。 (3)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拟建项目外委工(如外委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三)应急救援措施补充措施与建议 (1)厂房施工队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 (2)厂房施工队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4)应与就近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援援助。 (5)按照应急救援预案与附近医疗机构的规模、路况、距离等相关情况,合理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医疗急救设备、急救药品、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照明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装备。 (6)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化学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施工现场(如接触酸、碱、有机溶剂、危险性物品的工作场所等),应设置自动检测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冲洗设备(淋浴器、洗眼器和洗手池,淋浴器、洗眼器等,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15m范围内)、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除为劳动者配备常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放置必需的防毒用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并设有专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应急撤离通道应保持通畅。 (7)施工现场应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急救员﹐配备急救箱、担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内应有简单明了的使用说明,并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和更换。 (8)应根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维护事故﹐对全体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培训,使劳动者掌握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理能力,避免盲目救治。 (9)施工现场应配备受过专业训练的急救员,配备急救箱、担架、毯子和其他急救用品。急救箱内应有简单明了的使用说明,并由受过急救培训的人员进行保管、定期检查和更换。超过200人的施工工地应配备急救室。 (四)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措施与建议 (1)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 (2)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施工单位应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急救预案,报本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4)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及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 (5)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施工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施工过程可能雇佣临时工或存在工程外包,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好临时工或外包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8)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各施工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五)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经费补充措施与建议 拟建项目在厂房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 七、其他补充建议 (1)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的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3)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工人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的监督与协作,督促施工单位为工人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在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写施工期间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