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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1号

联系人

肖丽盈

项目名称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超细晶粒碳化钨合金生产及配套表面处理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1号,成立于1995年,于1997年投入生产,注册资金1800万美元。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碳化钨粉末、合金、模具等钨制品的生产、加工等,目前年生产550t碳化钨合金。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俞晓民、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8-19~2020-8-21

用人单位陪同人

肖丽盈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黄波生、陈亮、陈昱旭、吴建新、张家、林先盛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9-7~2020-9-9

2020-9-7~2020-10-7

用人单位陪同人

肖丽盈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

(2)生产性毒物: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硫酸及三氧化硫、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

(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所有岗位接触的粉尘、毒物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由噪声声级检测结果可知,电镀车间车间办公室噪声检测结果超出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设计要求;品管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机修岗位电焊弧光(罩内)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配电室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保证各种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车间职业卫生管理,采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的措施和建议,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加药区域设置洗眼装置。

2持续改进性建议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并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2)建设单位今后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3)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员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4)建设单位应制定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并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5)应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管道密闭性能,尽量防止设备管道发生跑、冒、漏、滴等现象。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6)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保养记录;并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定期对急救药品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7)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将应急演练记录(签到表、流程、图片)存档,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8)建设单位应与附近二甲或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9)加强个人防护用品购买、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预防控制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加药或配药作业,应首先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防酸性气体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服、橡胶手套),准备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办法中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供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查询。

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建设项目投产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如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4)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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