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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1号

联系人

肖丽盈

项目名称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春保森拉天时精密钨钢制品(厦门)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光华路11号,成立于1995年,于1997年投入生产,注册资金1800万美元。用人单位主要经营范围:碳化钨粉末、合金、模具等钨制品的生产、加工等,目前年生产550t碳化钨合金。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俞晓民、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8-19~2020-8-21

用人单位陪同人

肖丽盈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建新、张家、林先盛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9-7~2020-9-9

用人单位陪同人

肖丽盈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电焊烟尘、炭黑粉尘、氧化铝粉尘、碳化硅粉尘;

(2)生产性毒物:钴及其化合物(按co计)、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甲醇、石蜡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臭氧、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3)物理因素:电焊弧光、工频电场、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清洗岗位接触的甲醇浓度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粉尘、毒物的浓度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所有非噪声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非噪声工作场所噪声设计要求;振动研磨岗位40h等效声级值大于85db(a),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自动加压成型、旋转加压成型、喷涂区自动刷板、一般加压成型、修型车间2楼(车床、切断机、异形机、废料过筛、吹尘、丸棒机、细粒度加工车床、检验)、cnc车间(cnc车床、切断机)、干袋式车间(吹尘、cnc车床区、长度切断区、加工成型区)、四角板生加工车间车床、螺丝模生加工车间车床、成检研磨车间(研磨机、喷砂机、品管室)岗位40h等效声级值介于80-85db(a)之间,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其他岗位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值低于80db(a),不属于噪声作业。

烧结车间出炉区高温检测结果超出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他岗位高温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机修岗位电焊弧光(罩内)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配电室工频电场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后,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用人单位今后若有设备更换或工艺改进,建议用人单位在设备的选型上优先选用噪声较小的设备或者采用更为先进的生产工艺。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在噪声超标的振动研磨设备安装减振或隔声装置,以减小各设备产生的机械性噪声。

(3)建议用人单位对本次甲醇超标的清洗桶岗位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加强对各岗位设备及防护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坏损设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故障等原因而导致噪声超标。

(4)建议用人单位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各岗位防护设施维护,防止因防护设施未开启进行作业或防护设施故障而引起的粉尘、噪声超标。

2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按照表8-1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所有接害的作业人员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体检周期,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以及加强检查结果异常人员的复查工作。

(2)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若存在新入职员工,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做好员工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员工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要针对所有接害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更新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3 个体防护

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个人防护做的较好,用人单位应继续保持现有措施,定期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严格督促员工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4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除每年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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