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2. 综上所述,根据拟建项目相关技术资料,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因此,拟建项目劳动者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预计能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针对类比项目存在的制粒工、包装工噪声超标情况,建议拟建项目对制粒机、破碎机、包装机、除尘器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以减少设备产生的噪声。 2. 针对类比项目存在的投料工、配料工谷物粉尘浓度超标情况,建议拟建项目对相关投料口除尘器选型上选择罩口风速、进风量较大的设备。 3. 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排风扇或轴流风机,有效排除电焊过程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电焊作业时,电焊工佩戴电焊防护面罩或眼镜,避免紫外光直接照射眼睛;操作时人体应该位于上风侧或侧风侧。 4. 拟建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列入《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有一氧化碳。拟建项目应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上述化学物质,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5. 合理的控制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并选用合格的防护装备。 6. 项目建成后建议建设单位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和安全、消防、保卫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7.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急救箱配置内容可根据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考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 8. 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接触谷物粉尘的作业工人配发防尘口罩;应为高噪声场所的工人配发防噪耳塞等;根据类比项目数据,应为噪声超标点位及谷物粉尘超标点位的操作人员配发合适的防护用品。 9. 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耳塞: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5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更换周期为半个月。对于噪声在80分贝至85分贝的区域,需选择佩戴衰减值较低的耳塞,以防止过度防护。防尘口罩:选用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 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针对超标岗位要加大发放口罩数量。 11. 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12. 拟建项目应建立、健全各工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建设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拟建项目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操作规程》(gb 16423-2006)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到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拟建项目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14. 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将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出。 15. 拟建项目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位置及类型,具体详见下表所示;还应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和公告栏,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作业场所,书面告知应该发到每位员工。 16. 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17. 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生产工艺改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其他要素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职业卫生专项防范设施应纳入预算。 18. 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吸取、借鉴同行业在外包工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经验,在签订外包合同时应当将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外包工,要求承包商对外包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重视外包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在保证种类齐全、正确发放的基础上,加强监督,确保正确使用;重视外包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场地内宣传栏、班前会议等方式向工人传授职业卫生知识,每年组织定期学习。企业应确保外包作业人员和正式职工享有同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