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对生产设备进行革新,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如自动注浆机、密闭搅拌等,减少作业人员与粉尘、树脂和噪声接触的时间;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建议用人在树脂车间内设置应急喷淋洗眼器,对树脂、油漆等有毒物质溅射至皮肤、眼睛进行应急处置。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安排职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安排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10倍的工作岗位,建议用人单位配发防尘全面罩,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其有效性;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 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生产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卫生工作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员和考核措施,减少二次扬尘。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3)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定期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本项目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