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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四局(福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中国水电四局(福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倩茹

项目名称

中国水电四局(福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中国水电四局(福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风电装备制造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中国水电四局(福清)装备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

项目投资:拟建项目总投资为20000万元

生产规模:年产塔筒100套、管桩100套,风机定转子支架80套、导管架20000吨、机舱底座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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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氧化铁)、电焊烟尘、矽尘。

化学毒物:氧化锌、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苯、甲苯、二甲苯、丁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丁酮。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线、工频电场、高频电磁场。

检测结果:通过类比调查,结合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本工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和噪声等物理因素的浓度或强度预测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本项目分类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的分析结果,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已考虑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可满足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建议:

一、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

(1)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组织有关的工作人员对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职业病防护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2)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减少或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3)建设单位应不断发掘效果更佳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除尘效率更高的除尘设施、通风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降噪能力更强的防护设施等。

(4)工作场所职业中毒防护采用的各类设施和材料应是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

(5)建设单位应在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对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以在废气浓度超过设定标准值时正常发出警报,以免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6)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7)当存在外包作业时,应与承包商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并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防护能力进行评估。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苯)、高温中暑、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生产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冲淋设施、过滤式防毒面具、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急救处理的设施等,防毒器具应存放在防毒器具存放柜内,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3)拟建项目应在药箱内配备齐全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防止药品超过使用期限。

(4)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就近的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5)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8%~22%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完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相关建议

(1)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 29510-2013)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 类、数量及其参数。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滤毒盒:防毒面具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过滤元件应定期更换。

②防尘口罩、防尘滤棉: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 滤棉形式,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

③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分贝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贝,应选用护听器snr为大于等于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④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⑤拟建项目委外工(如委外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四、建筑卫生学

拟建项目应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采光方式,根据各场所照明要求和环境特征,选用相应型号的灯具,光源可选节能型荧光灯等,以满足照度要求。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5.4.1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1机械加工照明标准。

五、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可判断为2级和3级。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2级的,应设车间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6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20~3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六、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要求,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情况持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能及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按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贯彻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各操作岗位设置噪声、生产性毒物、高温等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并要求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活动。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课程,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同时应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培训内容应为国家有关职业病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保留培训记录。

建设单位应继续细化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录用时,应在合同中告知其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等要求,建成投产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针对各岗位、各工种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噪声、高温等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补充完善劳动者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在入暑前应针对高温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排除高温职业禁忌证者。在炎热的夏季,应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适当缩短高温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夏季炎热时为员工准备消暑品等。

(11)建设单位若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委外作业时,应当选择具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外协机构,要求外协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严格督促外协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七、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设计中明确拟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的投入概算

八、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期补充措施和建议

    (1)个人防护措施  (2)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一、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对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描述准确;3、《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工程分析,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基本准确;4、《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正确;5、《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基本准确;6、《预评价报告》对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议基本符合要求;7、《预评价报告》针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提出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建议合理、可行;8、《预评价报告》提出的结论正确。

二、评审组评审意见

1、完善类比资料分析;2、细化工艺部分探伤过程的描述;3、细化防尘防毒防护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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