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特别是针对本次存在的噪声点位; (2)建议用人单位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3)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可能产生职业性急性损伤与就近的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协议。制定高温中暑、二硫化碳急性中毒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具有体检能力的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各接害岗位应全面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如安排接触高温、二硫化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需要复查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号)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6)建议用人单位粗破工岗位可同时使用防噪耳塞和耳罩同时使用,尽量缩短在颚式破碎机旁的作业时间。 (7)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表a.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参考原则,职业病危害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300人~1000人时,应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2人。 (8)建议用人单位在各车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所和设备上增设警示标识,并在产生毒物的工作场所如搅拌桶、浮选、配药、化验等工段增设“当心中毒”、“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等警告警示标识 (9)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1)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