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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行洛坑钨矿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宁化行洛坑钨矿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宁化县湖村镇

联系人

阮保基

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

宁化行洛坑钨矿有限公司位于福建省宁化县湖村镇,是由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采选联合企业,经营钨、钼及其它矿产的采、选、加工和销售。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信息可知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2007年11月正式建成投产,注册资本为2亿元整,法定代表人为黄进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24766183496k。公司现有员工约511人,设矿山部、选矿部、生产安全部、财务部、营销部、人力资源部和综合部等七个部门。公司总占地面积约3000亩,矿山wo3储量达30万吨,采矿方式为露天开采,矿石由汽车运输卸入溜井,再通过电力机车运输至选厂,经过破碎、磨矿、粗选、精选、细泥回收等流程,主要产品为钨精矿,并综合回收铜、钼、铋等精矿。

现场调查人员

洪惠民、李家鑫、李山泉、廖美玲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5月16日—2020年5月1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阮保基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李登辉、黄艺溢、孙沁文、陈书翔、陈子奇、刘彦韬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1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阮保基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矽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硅酸钠、聚丙烯酰胺、硼酸)

生产性毒物:二硫化碳、硫酸及三氧化硫、二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草酸、磷酸、氟化氢(按f计)、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氧化钙、碳酸钠、铜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钨及其不溶性化合物(按w计)、钼,不溶性化合物、铅尘、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按as计)、臭氧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手传振动、微波辐射、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液压锤司机、破碎车间(粗破工、中细碎工、筛分工)、选钼车间选钼工岗位工种接触的噪声声级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噪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物理因素和化学有害因素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特别是针对本次存在的噪声点位;

(2)建议用人单位在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3)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可能产生职业性急性损伤与就近的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签订应急协议。制定高温中暑、二硫化碳急性中毒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具有体检能力的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各接害岗位应全面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如安排接触高温、二硫化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需要复查人员应及时安排复查;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资料的归档整理,分别建立企业和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号)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6)建议用人单位粗破工岗位可同时使用防噪耳塞和耳罩同时使用,尽量缩短在颚式破碎机旁的作业时间。

(7)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表a.1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或配备参考原则,职业病危害分类严重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300人~1000人时,应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2人。

(8)建议用人单位在各车间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所和设备上增设警示标识,并在产生毒物的工作场所如搅拌桶、浮选、配药、化验等工段增设“当心中毒”、“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等警告警示标识

(9)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0)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1)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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