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1)拟建项目总体布局评价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2)拟建项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和gb/t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相关要求; (3)拟建项目建筑卫生学评价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50019-20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gb 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相关要求; (4)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基本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t 12801-2008《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相关要求; (5)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未对拟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名称、型号、防护性能参数以及发放制度、数量进行说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相关要求; (6)拟建项目辅助用室评价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7)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未对急救药箱设置地点及配备数量、配备药品清单等相关内容进行描述,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和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8)拟建项目职业卫生管理评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90号)、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拟建项目在今后的生产活动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检查、维护,定期进行防护性能的检测,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2)预测拟建项目投产后二破工、三破工、筛分工接触的矽尘(呼尘)浓度可能不符合接触限值要求。建议在进料口和出料口设置自动控制雾化抑尘设备,增加水雾覆盖面积,加速粉尘的沉降。 2个体防护 (1)拟建项目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投产后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应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更换。 3 应急救援 (2)拟建项目应按照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位置、接触人数等情况就近设置,应急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要定期对应急设施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应急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化学中毒事故制定相应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建议拟建项目与附近二甲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得到医疗有效救治。 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根据检查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噪声、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项目,并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尚未持证上岗,建议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拟在拟建项目建成后的露采工作面、排土场、配电室和电器设备等处悬挂“注意粉尘”、“注意噪声”、“注意中毒”、“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必须佩戴防噪声耳塞”等相关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电器安全标志。并在作业点设置“粉尘职业病告知卡”和“噪声职业病告知卡”。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