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6.2.2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可参考表6-2。(2)投产后应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应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更换。 6.2.3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建议 (1)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化学中毒事故制定相应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建议拟建项目与附近二甲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得到医疗有效救治。 6.2.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根据检查建议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粉尘、高温、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在化学毒物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中毒”警告标识和“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指令标识等。矽尘、一氧化碳等需设置告知卡。 (4)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2.5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建议 应根据拟建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 (2)拟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