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 严重。 13.1 职业健康监护 (1)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对健康检查机构建议复查的员工,应按照要求时间及时安排复查。 13.2 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按时进行年度申报。 (3)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在生产车间或显眼处,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在公告栏上对职业卫生的防治进行宣传。 (4)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 )4.9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应急救援演练。 (5)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