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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久策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福建久策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福州市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

建设单位联系人

施海生

项目名称

福建久策气体集团有限公司配套气体项目二期及二期气体装置扩建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福建久策气体集团有限公司配套气体项目二期及二期气体装置扩建

(2)项目性质:扩建

(3)建设单位:福建久策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地点: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福州市生物医药和机电产业园(现有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内)

(5)项目投资:11000万元

(6)建设规模:建设项目建设有超纯氨净化车间及其装车台、超氨控制室及分析室、电子气车间、丁类仓库、气瓶充装车间二、丁类厂房、三氯化硼净化车间、供气装置制作车间(无缝、焊接气瓶定期检验装置1套)和辅助用房,以及上述设施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

现场调查人员

洪惠民、肖锦辉、李家鑫、秦小艳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7月5日~7月7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施海生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林伟强、蓝文涛、林先盛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11月18日~11月20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施海生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氨、硫化氢、二氧化碳、氯化氢及盐酸4种2物理因素噪声1种备注:(1)未检测化学有害因素:羰基硫、三氯化硼、氮气、氩气、七氟丙烷、硅烷、氧化亚氮、四氯化硅、硼酸未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中且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无限值;(2)氢氧化钠溶液为羰基硫纯化尾气吸收液,当吸收塔内碱液吸收效果差时才更换,更换时直接从厂家购进。(3)项目检测时间在11月份,未对高温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可知,建设项目各岗位员工接触的中硫化氢、氨、氯化氢及盐酸、二氧化碳、噪声强度或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本项目在建设及试运行阶段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有关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在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工程防护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应尽量使用生产过程自动化、机械化、密闭化,避免有害物质与人体直接接触;

(2)建议建设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个人防护用品的改进建议

(1)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并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3、职业健康检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的要求完善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补充高温作业的体检项目。

(2)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建议要求,及时安排需复查人员进行复检和处置,以便明确判断,防止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工作,进一步防止职业病的产生。若出现职业禁忌证患者,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调离禁忌岗位。

(3)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纳入生产管理中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

4、应急救援的改进建议

(1)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并与附近有医疗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签署应急救援协议;

(2)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中应注意三氯化硼泄漏时,应尽量配备正压式呼吸器

5、下一阶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提示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将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进行信息公示。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

(1)完善应急救援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的分析与评价。

2、对建设项目现场的整改建议:

(1)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卡的设置;;

(2)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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