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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用人单位

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下灶村龟山路15号

联系人

王连琼

项目名称

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泉州鸿楷鞋材有限公司(旧用名“鸿昌(福建)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20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下灶村龟山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赖建康,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圆整,公司于2004年06月投产,主要生产橡胶底和中底,橡胶底年产量220万双,中底年产量250万双。

本次评价为第二次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期间主要生产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期间未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1.5.14~2021.5.16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连琼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兰建双、林金龙、郑镇财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6-10~2021-6-12

用人单位陪同人

王连琼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eva树脂)、沉淀 sio2(白炭黑)、滑石粉尘、其他粉尘(橡胶)、煤尘、矽尘;

②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溶剂汽油、氧化锌、环己酮、环己烷、苯乙烯、硫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一氧化碳;

③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照度。

检测结果:

(1)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所测得刷胶岗位甲苯、环己酮的ctwa和cste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检测结果均符合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造粒车间(eva区)密炼工接触的滑石粉尘、橡胶车间(一次鞋底区)整理工接触的其他粉尘(eva树脂)所测得的ctwa和c峰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皆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3)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该用人单位造粒车间(橡胶区)开炼工;二次车间打粗工;贴合车间打粗工、吹灰工;橡胶车间硫化工、修边工、打粗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皆符合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通过本报告书的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后续处置,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排风扇、轴流风机、上吸式排风罩等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排风装置未开启或运行不正常时不得进行密炼、刷胶、整理等接触化学危害的作业。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工作场所在使用含有有毒有机溶剂、粘胶或挥发性化学物质时应加强全面通风,增设机械排风装置。

2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3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3)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4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5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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