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生产厂房建筑规划中应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合理布局。 (2)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加强对工作场所设备、地面积尘的清洁、清理作业,特别是矽尘浓度超标的注浆、滚压、窑炉岗位。每天下班前或下班后及时进行清洁、清理,减少工作场所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清洁、清理作业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及维修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妥善保管。 (3)按照《陶瓷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 13691-2008)要求对重点产尘岗位设置除尘设施。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窑炉尾端通风,可增加局部通风设备,增加对炉尾散热;可增加作业人员,减少单人作业时间。 3应急救援 (1)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妥善保管。对急救药品定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药品均在有效期内,补充更新以及劳动者领用应保留相关记录; (2)用人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性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尽快安排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补充磨坯作业岗位噪声职业健康检查。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八。 5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矽尘浓度超标的窑炉岗位,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3)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辅助用室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7.2.2.1、7.2.3.3、7.3.2等的要求,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更/存衣室等辅助用室; (2)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内设置工间休息室,休息室门窗应有良好的隔声效果,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必要时采用局部机械通风。 7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学时证明,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 (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卫生健康局的要求,尽快提交申报所需的资料,取得申报回执,并妥善保管; (3)进一步加强劳动者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5)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6)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其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为临时工发放符合国家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作业时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好临时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8)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8 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