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刷漆岗位员工接触的危害因素甲苯,且在通风不足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急性中现象。建议拟建项目必须严格保持车间内的通风,作业岗位集气罩罩口风速应大于1m/s,作业时应为劳动者配备防毒面罩,并且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2.加强作业岗位的通风,在设置有上吸式或侧吸式集气罩,如设置波峰焊接机设置上吸式密闭罩时,进气和排放罩口控制风速应大于0.4m/s;执锡和补焊等拟设置侧吸式排风罩时,其罩口高度应低于劳动者呼吸带高度,控制风速应位于0.5m/s~1m/s之间。作业时应要求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用品; 3.投产后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及检修,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有效运行。 4. 由于车间夏季采用空调,车间内作业岗位较为密集,因设置侧窗或机械通风设施,确保人均新风量不小于20m3/h。 5.拟建单位仓库仓库应确保通风,自然通风应采用阻力系数小、易于开和维修的进、排风口或窗扇。 6.在刷漆间设置事故通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且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7. 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及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和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8. 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查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达不到防护效果的个人防护用品 9.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