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劳动者作业类别,参考gb/t 11651-2008《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2)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根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相关条款的要求,对于接触矽尘作业的劳动者应选用过滤效率至少满足gb2626规定的 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80db≤lex,8h<85 db的,应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85db的,应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db的耳塞或耳罩;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3)建议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在工作场所内设置专门的个人防护用品柜,用于劳动者存放个人防护用品,防止个人防护用品受到污染,方便劳动者取用; (4)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应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2.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由于拟建设项目的部分生产作业是位于室外,其在夏季高温季节生产作业时可能会因夏季高温引起职业性中暑;同时在机械作业时可能因为操作不当引起机械伤害。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应急救援措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措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措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4)建议建设单位与附近有医疗救治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以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3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1)车间卫生用室 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可定为3级,建设单位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设置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 ①浴室:3 级的车间可在车间附近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淋浴器的数量,根据每9人使用一个淋浴器设计,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 ②更/存衣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 ③盥洗设施: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可按31~40个人使用一个水龙头设置,厂房内的盥洗室应做好地面排水。 (2)生活用室 ①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②厕所不宜距工作地点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应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a: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 b:女厕所: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4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第十次会议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的要求合理安排劳动组织和制度,制定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使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劳动小于100人,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②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③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④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⑤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⑥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⑩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⑪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⑫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拟建项目投产后,应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档案。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②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④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⑦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⑧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⑨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⑩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⑪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⑫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按照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上述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可按以下分类归档: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②职业卫生管理档案;③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⑦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5)建立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6)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7)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设置。 (8)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9)建议用人单位对控制区域(铲车驾驶室和搅拌机控制室)每班进行一次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控制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