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树脂)、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苯乙烯;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接触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其他粉尘(树脂)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ctwa与cpe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接触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苯乙烯的工作岗位所测得的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员工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值均低于85 db(a),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