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若能落实既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报告提出的建议,包括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正确使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下,工人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可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现场观察,用人单位镭射岗位激光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防尘、防毒设施较为完善,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生产设备及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保养,更换维修坏损设备或防护设施,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的执行,并做好维护记录,减少因机械或防护设施故障等原因而导致激光伤害、化学中毒事故。 (2)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办公室的管理工作,禁止在办公室内喧闹,出入办公室做到随手关门,保证办公场所非噪声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2、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检查应要覆盖所有接害人群,根据劳动者接触危害因素类型,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安排相应的检查项目; (2)用人单位应如实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检查报告要求安排检查结果异常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3)用人单位应对所有接害的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该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当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从正规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并要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 (2)现场观察,个别岗位员工存在未佩戴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考核和检查制度,有效地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为接触正己烷岗位人员发放防毒面具,并正确指导岗位人员正确的使用。 4、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第7.4.1点,人数最多班组女工>100人的工业企业,应设妇女卫生室。 根据现场调查,用人单位女工人数劳动定员168人,未设置妇女卫生室,建议用人单位在厂区内设施妇女卫生室。妇女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用人单位人数最多班组女工人数在100~200人之间,应设1具冲洗器。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继续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资料。 (3)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