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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ks8凯发官方网站

建设单位

铭宇(福建)建材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晋江经济开发区安海园

建设单位联系人

吴小群

项目名称

年产混凝土100万立方米项目

项目简介

建设项目性质:新建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

建设规模:无新基建,租用晋江良将机械有限公司,购置混凝土搅拌线(2hzs-180)2条,迁建旧厂区的凝土搅拌线1条。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陈 辉、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7月15日-7月17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吴小群

采样、检测人员

吴欣杰、陈维煌

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8月10日-8月12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吴小群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矽尘(总尘)、矽尘(呼尘)、水泥粉尘(总尘)、水泥粉尘(呼尘)、电焊烟尘;

(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臭氧;

(3)物理因素:噪声和电焊弧光。

检测结果:

现场检测结果:建设项目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总尘)浓度检测结果均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工种劳动者接触的矽尘(呼尘)、水泥粉尘(总尘)、水泥粉尘(呼尘)和电焊烟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劳动者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三天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各岗位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规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涉及“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整改性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针对原料堆场、输送皮带和试验室等粉尘超标岗位的设备采取可行的防尘设施,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制度,减少劳动者接触时间,并加强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通风排尘设备的应用,合理布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定时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建议在生产车间内增设喷雾降尘设备,定时对车间进行喷淋降尘,减少二次扬尘;

(2)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3)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4)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噪声超标的岗位及粉尘较重的岗位;

(5)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6)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

(7)在今后的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持续更新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档案内容;

(8)进一步加强定期对劳动者的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9)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5;

(10)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1)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以及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高温检测应在夏季最热月进行;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3)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

4、其他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描述;

2、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分析;

3、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合理;

11、评价结论正确。

12、控评报告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情况描述分析;

(2)补充“三同时”预防性建议。

现场整改意见:

(1)补充现场职业卫生警示标识设置;

(2)完善职业健康体检的复查及其后续工作;

(3)及时清理作业场所的积尘,防止二次扬尘。

评审组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意见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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