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总体布局 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改建时,应将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w风向的上风侧,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w风向的下风侧。 2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在抄灰岗位增加局部除尘装置。 (2)建议用人单位在浇注、熔化、割冒口、喷砂上料、车床、打磨、刷毛刺、喷漆、洗模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包括设置隔声室、隔音罩、隔声屏或隔声墙、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等。 (3)建议用人单位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4)建议用人单位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5)建议用人单位铸造车间通过增加通风口、安装风扇、排风设备等方式增强空气流动,减轻高温带来的炎热感。 (6)建议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劳动者高温接触时间。 3应急救援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高温中暑、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演练。 (2)建议用人单位在喷漆、调漆工序附近设置喷淋洗眼器,并保持有不间断供水,保证劳动者在10秒内可以得到冲洗,喷淋洗眼器顶部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洗眼器喷头应位于距离使用者站立的水平面至少838mm,但不得超过1143mm,且距离墙壁或最近的障碍物至少为153mm,喷淋器喷头的高度应在2080~2440mm之间,阀门驱动装置到使用者站立平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730mm,并以至少76l/min的流量提供冲洗液,保持连续冲洗至少15min,设置在地面时,应采用混凝土基础。 (3)建议用人单位在喷漆、调漆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4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建议,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进行复查。 5个人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2)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附件2的要求,为洗模工提供参数更高的护听器。 6辅助用室 (1)用人单位应在铸造车间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30℃。 (2)用人单位铸造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应在铸造车间设置浴室,不得设浴池。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 (3)浴室内一般按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按6人设1个淋浴器。 7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 8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作业现场应进一步完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强化员工的个人防护意识。 (3)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